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荆州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荆州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受沙市区人民政府和江陵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管理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遵循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条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要分别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征收程序
第六条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统筹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分级负责、分工合作。
(一)荆州经开区资规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指导、制作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征地报批、征地补偿费拨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工作。
(二)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居民点内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制定征收方案和配套政策,并负责组织、宣传、实施、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乡镇场(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交付,土地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好本村(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经开区经发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和经开区城乡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1)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
(2)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3)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
(4)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5)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各部门、乡镇场(街道)暂停办理前款相关事项,暂停期限1年。暂停期满后征收土地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各部门、乡镇场(街道)恢复办理相关事项。暂停期间征收土地申请获得批准,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仍未完成的,暂停期限顺延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
(三)土地现状调查
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会同乡镇场(街道)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场(街道)确认,并经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在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或两人以上征收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等方式确认。
(2)乡镇场(街道)对调查登记的真实性负责。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拟征收土地乡镇场(街道)会同荆州经开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资规分局、公安分局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和确认。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由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单位制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审定意见抄送同级政法、司法、信访、公安等有关部门。
(六)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等情况牵头财政局、公共服务局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在荆州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八)组织听证
半数以上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荆州经开区资规分局负责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司法部门、乡镇场(街道)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荆州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公布,报所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九)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负责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向乡镇场(街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建(构)筑物用地资料、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凭证等;
(5)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6)土地租赁合同;
(7)房屋租赁合同;
(8)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9)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10)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
(11)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地面附着物等补偿申报清单。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由乡镇场(街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分别签订。
(1)权利主体属单位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农户或个人的,由其户主或本人签字、按手印。因客观原因本人不能亲笔签订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其它证据材料应与协议一并存档备查。
(2)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乡镇场(街道)应当说明未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依据补偿登记结果、补偿安置方案和化解风险预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报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第三条的授权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
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公共服务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测算征地补偿、村民住宅补偿、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按规定审核并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应当预存到各乡镇场(街道)指定的征收专用账户。
(十二)土地报批
以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荆州经开区资规分局代拟经开区管委会征地请示文件,待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发文、经开区资规分局组卷完成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发布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荆州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乡镇场(街道)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登记表等资料,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侵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十五)土地交付
荆州经开区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腾退房屋,并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乡镇场(街道),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乡镇场(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在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送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 征地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同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条 国有农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和非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使用人的补偿和安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
第二节 村民住宅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乡镇场(街道)对征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节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二)村民或非本村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合法住宅;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第十四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村民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以分户。分户户主应当为具有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村民。
多户共有的合法住宅或者多户合建住宅的,根据产权证确定各户的宅基地面积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应当分别认定各户的宅基地面积以及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补偿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合法证载建筑面积补偿;
(二)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认定后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性质确定补偿面积。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价值采取重置价或者评估价两种方式。具体方式在征收片区实施方案中确定。
村民住宅价值评估不考虑房屋其他用途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八条 村民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利用住宅开办家庭生产、加工小微企业或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营补偿费、搬迁费。
第二十条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房屋的,征收主体部门可以对被征收户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第三节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村(居)集体资产、临时住宅,从事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合法使用的建(构)筑物。
房屋应当具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使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乡镇场(街道)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权属情况予以认定。
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非住宅房屋,乡镇场(街道)应当查明土地来源、使用现状和符合规划情况,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公示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场(街道)审核认定;属于乡镇场(街道)使用的,报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认定;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的,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应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应按重置成新价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应结合用途、经营方式、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搬迁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可参照荆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确定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节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供水、排水、油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铁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迁移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原用地单位对所使用土地已进行过补偿安置的,管线迁移工作列入征地补偿工作范围。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应当与管线业主单位(或管线业主单位委托的单位)协商管线迁移事宜。管线迁移补偿原则上按照原规模、标准和功能的管线重置价格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原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单位承担;管线迁移由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管线业主单位不接受货币补偿或者不能确定管线业主单位的,管线迁移由乡镇场(街道)组织实施,管线补偿和迁移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二)原用地单位对所使用土地未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原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或管线业主单位委托的单位)协商管线迁移事宜。管线补偿和迁移费用由原用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乡镇场(街道)应当在报纸发布公告或张贴通告,亲属应当在公告规定的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超过规定期限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乡镇场(街道)应当做好无主坟迁移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在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抢栽的青苗;
(二)未经批准的挖、填土方工程;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枯死的青苗;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第五节 强制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30个自然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征收人就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被征收人未作出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的,按照征收补偿安置集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被征收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所属乡镇场(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征收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交出土地通知书》,被征收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荆州经开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将非村民住宅认定为村民住宅,将非一户一宅认定为一户一宅,将非住宅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与被征收人、权利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五)扰乱征地补偿秩序、阻碍征地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相关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需要测绘、航拍、评估、公证、法律等第三方服务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乡镇场(街道)应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 拟征收土地上附属物、房屋补偿安置中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拟征收土地上附属物、房屋补偿安置的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之日。
(2)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评估结果报告,委托部门应当对初步评估结果报告进行审核。
(3)乡镇场(街道)负责将经审核的初步评估结果报告送达权利人并在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自然日。
(4)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委托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委托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组织原资产评估机构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使用土地前,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负责清场、围挡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顺利使用。
第四十条 因征地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一并进行补偿,支付补偿费后,按照现状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特殊房屋、建(构)筑物(包括特殊宗祠、庙宇、特大坟墓、管线及设施等)及本办法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特殊事项,由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和乡镇场(街道)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本办法报市政府备案,抄送江陵县、沙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启动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继续实施。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位法规发生修改或变动,按上位法规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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