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2021-06-08 00:00

一、工作目标

在2019年荆州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到2020年底,全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到2021年底,全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现“标准地”出让。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评价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对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共享园区内统一评价成果,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在2020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二)制订指标标准。在区域评价基础上,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按照“3 + 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三)规范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同时属地政府根据产业准入和功能区划要求,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和“3 + X”控制性指标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四)签订合同和承诺书。企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要明确“3 + 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公示。对没有履行“标准地”相关协议的企业,采取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优先回购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五)拿地即施工。对接“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并联审批”,实行行政审批代办服务等配套服务。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标准地”并签订相关合同和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务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六)加强事后监管。

1.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荆州市政府“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招商中心、市政务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等单位为成员,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推进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和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制定控制性指标,完成拟出让宗地“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指导园区节能评价;市招商中心负责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务数据局负责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园区相关区域性评价工作,并对园区上报的评估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查认可。

(二)出台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协调市发改、招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等部门制订关于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优惠政策措施。对“标准地”出让的企业符合“202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求的,在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产业基金扶持、物流成本补贴、税收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完成“标准地”出让任务的地方,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精准服务、重点保障,并在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上优先考虑。

(三)发挥信用评价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各地年终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受益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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