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标准地”出让中制订的控制性指标,要求用地企业按照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建筑容积率规范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省级政府文件的要求。2019年11月,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鄂政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起进行试点,2020年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推进,2021年起全面推行。
4、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为企业尽快拿地尽快开工并快速投产提供一种重要的模式,主要特点有:一是拿地即可开工。文件送审稿明确了形成“标准地”的3个条件,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开工打下基础。二是实施边建边批。企业拿地后提交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所需建筑设计方案等要件后,边建设边接受工程建设审批,做到建设效果与审批结果一致。三是实施先建后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事项,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审批内容,在工程完工后实施联合验收。
二、文件主要内容
《孝感市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分五个部分加两个附件。五个部分内容为:工作总体要求、具体工作目标、形成“标准地”的条件、实施“标准地”出让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两个附件分别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和各单位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准地”出让的总体要求
为推进落实“标准地”出让工作,文件送审稿提出了“以服务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要求,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大力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快落实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政务环境优的改革措施,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快速落地”的总要求。
(二)全市“标准地”出让工作目标
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武汉市国家级开发区实施“标准地”出让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10%,其它市州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不低于5%。
为使孝感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2020年度工作任务有所区别,文件送审稿提出孝感高新区核心区按照“标准地”模式出让新增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10%,而孝南园区、应城园区、云梦县园区和其它省级开发区则不低于5%。自2021年起,全市各类开发区、其它工业园区和产业功能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三)“标准地”出让工作重点
1、形成“标准地”的条件
根据鄂政发[2019]25号提出的重点任务要求,文件送审稿列出了形成“标准地”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起来为:
一是严格净地出让规定。主要是确保供地前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出让地块实施“六通一平”(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通气以及场地平整),形成土地供应达到“净地”的条件。
二是落实区域统一评价。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推行“标准地”出让区域完成规划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压覆、洪水影响等五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其它区域性统一评价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文件送审稿结合当前孝感实际情况,除前述五项“规定动作”要求完成,另外增加力争完成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节能、水资源论证等五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目前,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除极个别地方个别评价正处于成果评审阶段外,其余评价成果均已基本完成。
三是制订控制指标体系。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他工业园区和产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分别为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文件送审稿要求全市控制指标体系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孝感政发[2013]7号)规定的指标要求,具体是:市高新区、临空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孝南、汉川、应城、云梦、安陆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大悟、孝昌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均不低于1.2。因此,2013年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我市省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比省政府现行要求略低,应当予以调整。
2、实施“标准地”出让的要求
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除完成达到上述“标准地”条件外,还需要完成五个方面工作要求,主要是:
一是加大招商优惠力度。为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标准地”出让优于一般地出让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凸显政策红利。
二是建立审批承诺制度。文件送审稿在鄂政发[2019]25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标准地”出让审批承诺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了鄂政发[2019]25号文件提及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的签订对象,细化了“标准地”出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的形式,以及企业拿地即可开工的条件。
三是明确过程监管要求。主要是对“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和全流程进行指导的要求,对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的过程监管和指导进行了细化。
四是落实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文件送审稿明确了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的牵头部门及工作要求。在鄂政发[2019]25号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的要求,避免签订的合同和承诺发生主体变更。
五是实施信用体系评价管控。鄂政发[2019]25号文件仅要求在推行“标准地”出让工作中探索该项工作,但为了促使项目企业落实签订合同内容和兑现承诺,根据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作为落实“标准地”拿地企业落实项目建设约定和项目承诺的关键手段,并为兑现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提供重要支撑。
(四)“标准地”出让工作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政府层面建立“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制定操作流程、控制性指标、制度规范等配套措施;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是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协调部门解决“标准地”出让工作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和落实奖惩方面具体问题。
2、建立奖惩制度。实施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等单位与项目企业共同承担项目建设责任;对咨询、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建设“标准地”项目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同时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发挥信用评价作用,并建议作为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据。文件送审稿明确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3、不断评估总结。“标准地”出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完善各项制度,为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制度奠定基础。
(五)提出“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八个步骤:一是用地申请。招商引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二是制订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规模、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并组织完成“净地”出让条件。三是土地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实施招拍挂出让程序过程中,企业分别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是工程审批。企业拿地后提交项目建设工程审批要件后即可开工。五是过程监管。在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监管,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及时纠正。六是竣工验收。住建部门根据企业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及时整改。七是达产复核。经信部门根据企业承诺和申请,按照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达产复核,不合格及时整改。八是落实奖惩。发改部门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评价情况进行奖惩。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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