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4-06-03 00:00
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鄂州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开展广告产业锻长补短行动,强化创新驱动,提升服务能力,深化开放合作,打造服务品牌,形成影响力大、竞争力强、普惠多元的广告产业新体系,为鄂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培育一批广告创意设计、数字技术企业。中小微、龙头骨干广告企业和广告基地、园区梯次发展。到2025年,全市拥有经营额过1000万元的广告企业10家、经营额过3000万元的广告企业2家;国家一级广告企业1家、二级广告企业12家、三级广告企业15家;培育1家省级广告产业园区、3家省级广告基地;广告人才库成员数量达到40人。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省、市奖励数量逐年增加。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广告市场培育。按照广告业统计标准,研究分析所属辖区内广告企事业单位组成结构,盘活经营单位存量,重点培育发展新质企业。结合市场主体壮大行动,建立骨干龙头广告企业(单位)、优质高成长广告企业和后备广告企业梯级培育方阵。支持一批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鼓励中小微广告企业积极创新和研发,帮助解决融资难题。支持传统广告企业加快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动数字化转型,丰富广告传播形式,拓展广告营销手段。开展知识赋能行动,邀请广告业界、学界专家学者,为广告企业主提供专业知识指导。加大对优质中小微广告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申报高成长型企业。指导广告企业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广告企业参与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资质认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城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提升广告产业发展质量。鼓励支持广告业业态融合模式创新,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动能升级。吸引技术水平高、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互联网广告企业入驻鄂州,延伸本地广告产业价值链。突出抓好广告创意,深入挖掘本地文化资源,为广告设计提供富有本地特色的视觉元素和创意来源。强化广告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广告产业市场主体提高广告作品原创能力,对设计、制作、发布等环节的先进技术申请专利。支持广告企业在信贷、融资、并购等市场活动中按照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规定进行评估。引导广告产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广告产业市场主体增加营销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信息技术研发等方面投入,大力提升广告服务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城控集团)
  (三)加快广告产业园建设。分类推进国家、省级广告产业园,国家广告双创基地和省级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广告创作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创建工作。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广告园区(基地)要纳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从立项、土地、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出台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四)促进广告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广告产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新型市场主体,开展产业链招商。适时组织不同形式的对接会,强化沟通,满足重点企业高标准、多元化的广告需求。大力促进广告产业与特色农业、装备制造业、文化旅游业在宣传营销、品牌建设、电子商务、新型物流、生活服务等其他服务业全方位、深层次、跨领域融合发展。以“鄂州品牌”为载体,将广告产业与地方发展、城乡融合、改革示范、城市创建等有机结合,提升鄂州广告企业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加快鄂州会展中心、航空会展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数字会展新业态。以提高外资项目引进质量和提升城市知名度、美誉度为目标,积极承办国际高端会议活动,广泛拓展国际经贸合作朋友圈。利用鄂州交通区位优势,盘活会展经济,辐射周边区域,实施“会展+”战略,推动会展与商贸、旅游、招商引资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广告人才培养。围绕产业发展研究、品牌营销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和文案创作、信息数字技术、大数据分析运用、媒体融合传播等领域,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跨界型、复合型广告专业人才。加大广告领域招才引智力度,支持院校与广告园区(基地)、协会(商会)、媒体及广告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双向需求对接通道,促进广告研究成果转化。支持建设高水平的广告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广告产业链条各环节多层次人才储备。开展各类形式的广告培训,提高广告经营单位遵法守法意识和合规审核能力。推动广告园区(基地)丰富广告人才培训模式,探索“互联网+培训”形式,扩大培训受众面。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国际化、专业化的广告创意和设计竞赛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广告活动赛事,加强与先进地区的交流学习、成果分享与合作。将广告人才纳入“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等培养工程,享受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加强广告监管,提高治理能力。着力构建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广告监管责任体系,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确保监测监管到位。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广告产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约束。完善协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对重大违法线索实行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一调研会商,对重大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发挥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作用,推动实现企业和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提升诚信水平。努力建设“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推动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公益广告宣传制度化、长效化。发挥广告业在弘扬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正能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动员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各类公益广告征集、评比活动。参加全省、全国各类公益广告作品评比大赛,实现以赛促交流、以赛促发展,提升公益广告思想主题、表现形式的文化内涵和传播效果。支持广告行业组织各类公益广告活动,搭建互动平台,为社会广泛参与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兑现如下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称号,且落户企业达到国家级10家、省级5家以上,运营主体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的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
  2.对新获得省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广告创作基地称号,且运营主体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培训人才1000人次以上、创作作品达100件以上的广告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基地运营主体30万元。
  3.对获证明商标CNAA(I、II)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二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该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在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或国际广告节上获得金、银、铜奖作品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4.对广告营业额年收入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3千万元(含)至5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含)至3千万元(不含)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的广告经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原已入库广告企业营业额年增长额达到20%的,每次奖励5万元;年增长额达到10%以上的,每次奖励2万元。
  一个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第4条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措施。以上各项财政奖励补贴,纳入市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安排。
  (二)投融资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为具备较高资质和较高信用等级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展贷款抵押物的范围,探索广告品牌或广告创意设计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股权、债权、动产质押等融资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到“新三板”和“四板”挂牌,提高广告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加强广告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广告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担保。发展中小微广告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为广告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广告产业。
  (三)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广告产业发展,对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规定落实对制作公益广告的中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用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广告产业用地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发展广告产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依法取得的广告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支持政策。支持各地对广告产业在电、水、气等方面给予优惠。积极推动广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为中小广告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结合城市功能发展,科学合理规划户外广告。全面清理对广告企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广告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各区及市直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本计划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广告行业关切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年度做好广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确保按进度落到实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计划内容和实施进展。
  (二)强化监测评估。市直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评估,对各地落实行动计划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重点任务。
  (三)做好服务引导。广告行业组织要发挥政府与广告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收集、整理、反映广告业内外的意见建议,做好行业引导和服务会员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会员单位加深对本行动计划的理解,搭建拓展落实的平台和渠道,在推进计划实施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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