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促进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文化活力。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文化产业规模明显扩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二、具体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参照组建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文艺精品创作、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
2.鼓励“个转企”“企进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1年且主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不含重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
3.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通过银行贷款贴息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60%),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属于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等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5.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最终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奖励;对印刷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6.加大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创作品,支持围绕咸宁题材、咸宁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咸宁有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其他国家级、省级文化精品工程和重要奖项的文艺作品,以及列入市级重点文艺创作的项目并对咸宁宣传有重大影响力的文艺作品,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适当扶持。
7.加强影视企业培育。鼓励国内外著名影视公司在我市注册登记,建设影视基地,推出优秀影视作品。支持国内外著名影视创作团队在我市拍摄影视作品。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影视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年份,前三年市级财政按照其对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度的100%进行奖励;后两年市级财政按照其对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度的50%的比例进行奖励。
8.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文化+”项目;支持数字出版、数字演艺、数字影视、数字艺术、数字视听、动漫游戏、元宇宙、文化大数据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具有良好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的创意设计和高端文化服务类项目。对新产业新业态类重点项目,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适当扶持。
9.大力推进展览业发展。大力培育会展品牌,支持承办经审定的国际性、全国性文化赛事和会展活动。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会,展览面积达到2万㎡、4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会展,本市企业参加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或市商务局、市文旅局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会展的,给予参展费用10%补助。
(二)土地政策。
10.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两级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建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列为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11.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2.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科技创新的文旅产业中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级别评估单价的70%执行;竞买保证金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保证金可由银行保函代替。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三)税收政策。
13.所得税减免:(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减免:(1)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5)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投融资政策。
15.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文化企业贷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扩大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通过质押贷款方式,增加贷款额度。
16.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挥香城产业基金撬动放大效应,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至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衔接。
(五)文化产业园区政策。
17.积极策划建设具有本地区域特色的文化园区、众创空间以及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支持利用工业老旧厂房、仓储用房、闲置产业园综合体、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街区)。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国家、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区、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园区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18.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2)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3)具备较完善的基层设施,能够为入园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平台。(4)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并属于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19.比照工业招商相关政策,创新融资方式,适度超前配备园区各项硬件基础设施。对被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由受益地方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入园文化企业,给予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3年。
20.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参加经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活动实际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根据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园区专业化发展情况,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最高 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人才政策。
21.加大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策划、文化产业经营、资本运营、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经纪代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为“南鄂英才”的,按照咸宁市“南鄂英才”计划系列文件及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在资金奖励、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咸宁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22.支持我市大中专院校与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并面向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增强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对于在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成效显著的大中专院校,加大补助力度。
(七)附则。
23.建立完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列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本意见未明确部分,可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意见所涉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进行认定,并纳入市统计部门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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