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招商引资十六条激励促进办法 (试行)

2022-01-02 00:00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招商引资活力,促进招大引强、招新引优,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在鄂城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制定如下办法。

  一、项目用地供给保障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

  坚持“亩产论英雄”。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

  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化土地供给方式。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

  鼓励集约用地。在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容积率1.5以上的,从三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容积率超过1.5的标准化厂房,在符合消防安全、建筑行业规范等条件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分层出让。

  (二)物流项目用地支持

  对符合我区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三)文旅康养项目用地支持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投入达到上述要求的,参照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二)文旅康养项目。对新引进自持非出售的纯文化旅游、大健康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商贸服务业项目。对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自留经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待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三、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企业在协议中承诺签约后5年内全部回购并缴纳部分定金的,可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对本地财力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3年内回购厂房,租金全抵;3至5年内回购的租金减半。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3年补贴。

  四、设备搬迁和租赁厂房补贴

  对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从鄂城区以外搬迁设备的,可按设备搬迁费用的30-50%给予补贴,对重新购置的设备可按设备评估值单位1-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且税收强度达到400元/平方米的项目,可享受投产后连续3年30-50%的租金奖补补贴。

  五、财力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年企业利润对区级财力贡献的100%,后2年按企业利润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外商投资奖励

  外资工业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还可给予相应奖励:

  在我区设立或增资的外资工业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4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以外管FDI为依据)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3-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七、总部经济奖励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年地方贡献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每年按地方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年地方贡献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设立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年地方贡献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按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可按照实际地方贡献额实行每季度预结算,年终总结算。

  八、盘活存量项目补贴

  盘活存量项目视同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进行补贴。

  对利用存量楼宇招引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平台经济等类项目,注册独立法人,年零售额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批发额或营收达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给予年租金30%奖补支持。

  九、企业上市支持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向市级财政申请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向市级财政申请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区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守法经营的,由我区向市级财政争取相关奖励。

  十、产业基金支持

  符合我区“133”产业体系(承接共建万亿级“光芯屏端网”产业集群,聚力培育和打造千亿级光电子产业集群、千亿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千亿级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百亿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百亿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百亿级临空产业集群)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区级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十一、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人才支持措施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新鄂州人”产业领军人才计划、企业“千名引硕工程”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每人一定的奖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按照“我选湖北·青英汇鄂州”计划标准给予补贴,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十三、招商激励奖励支持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本数)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时兑现70%。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含本数)以上工业项目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特别贡献奖”。已签订招商代理或同类型合同的社会组织、个人不予奖励。该奖励措施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十四、研发创新支持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新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平台予以支持奖励。对从外地转入的上述平台参照新建平台予以支持。

  十五、“一事一议”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奖补资金保障机制

  以上奖补资金,除市级层面已明确奖补政策和资金渠道外,由区级财政统筹兑现。奖补资金由项目业主向所在镇、街、开发区申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研究确定,涉及“一事一议”事项报区委研究决定。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受奖补企业因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社会稳定责任不力致使“一票否决”的,停止继续奖补,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行期内引进的项目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除特别指明为外币的以外,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同期外汇兑换率折算。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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